采购人推荐的供应商能不能作为谈判成交供应商?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推荐的供应商能不能作为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推荐的供应商能不能作为谈判成交供应商?

答:可以。采购人推荐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的供应商、公告邀请的供应商地位是一样的,经过谈判小组的竞争性谈判程序,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最后报价最低时,同样可以成为成交供应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五条 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最高限价376万,投标报价247万,可以认定为低于成本价吗?

答:禁止供应商低于成本报价,这一规定的法律依据来自《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 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删除了与招标投标相关以及不得低于成本的规定。

政府采购对供应商报价异常的规定来自《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据此,认定供应商报价是否“异常”,报价不是唯一因素。财政部信息公告第537 号认定:该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平均报价的20%,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规避《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因此,不能以某个量化标准(如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某个比例或者低于其他有效投标人报价算术平均价某个比例)作为启动“报价合理性”评审的依据或认定“报价异常”的标准,也无需进行低于成本价认定。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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