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起实施!《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2版)》印发

来源:浙江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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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2版)>的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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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说明

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实际情况,制定《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2版)》(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二、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采用资格后审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

三、示范文本的主要编写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5.《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

6.《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7.《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第11号,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令第23号修改);

8.《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7部委令第12号,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令第23号修改);

9.《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令第20号);

10.《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

11.《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

12.《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第378号修正);

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1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

1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

1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

17.《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18.《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

19.《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浙江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9号);

20.《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

21.《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2号);

22.《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

24.《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25.《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1版)》;

26.《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

27.《浙江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2018版)》;

28.其他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使用指南

一、总体要求

1.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使用本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2.有下划线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空白部分,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填写;确实不需要填写内容的,用“/”标示。

3.除可选择部分、下划线空白部分、斜体字部分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外,其他文字不得改动。

4.合同条款及格式的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的对应部分,本示范文本不再誊抄。

5.招标文件应由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撰写。

6.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在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前,招标人应在交易平台或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向社会公众公示不少于3日。

7.招标人应坚持充分竞争的原则,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人员执业资格等资格条件和资信标评审因素等招标要求的整体设置进行合理性预估,确保具备同等竞争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具有竞争性。

8.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应科学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中的各项费用组成应与招标文件中承包人所需承担的工作内容和范围相一致,应按照“计价规范”和“计价依据”有关规定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条件和当时当地的建设市场行情确定合理的浮动比例。

9.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85%,发包人应当按约定的付款节点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

10.招标范围、招标内容应当包含本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

11.招标文件中的评审流程及内容各地可根据评标办法适当调整。

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部分

(一)招标项目基本信息

1.项目名称、文号。应与批复等前期审批资料内容一致。

2.项目概况。应与前期审批资料中内容一致。其中项目估算(或概算)投资应根据前期审批内容进行填写;批复汇总表不能反映的,应根据经批准的估算(或概算)详细文件汇总计算,本次招标估算造价(或概算造价),应根据相应的招标工程范围汇总填写。

3.资金来源、出资比例。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等前期审批资料填写。

4.项目业主。即招标项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是招标项目建设单位。

5.招标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6.代理机构。为本次招标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机构。自行招标的,相关的代理内容应删除。

(二)本次招标范围

招标范围由招标人自行确定,但不得存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等文件规定的违法发包情形。

(三)投标资格要求

1.企业资质要求。根据本次招标内容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按照完成本次招标工程所需的最低资质条件设置投标人资质及等级要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

2.联合体。如完成本次招标工程需要投标人同时具备2项或以上资质时,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

3.拟派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资格要求。

3.1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2项目负责人专业和等级应按照规定进行设置。

3.3施工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专业或等级的注册执业资格,尚未实行注册执业制度除外。

3.4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对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等依法设置合理的资格条件和要求。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及其拟派负责人具备类似业绩的,设置的业绩要求应与本次招标内容相类似,同一类型业绩原则上只设置一个工程业绩条件,设置的业绩条件不得超过该标段相关指标要求。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均可作为资格条件业绩。

3.5项目负责人为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应当明确是否允许同时在其他项目担任总监理工程师。

4.业绩证明材料

4.1施工类业绩:原则上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意见表(竣工验收意见书)或竣工验收备案表等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如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所能承载的证明内容不能完全体现业绩要求的具体表述,需同时提供其他相关的竣工验收资料。其他相关的竣工验收资料,仅指竣工验收阶段及之后签署的工程资料,如竣工图、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凭证等。允许招标人选择中标通知书(或中标备案资料)、合同、业主证明等其他资料作为业绩证明材料,但须明确如出现载明信息不一致时的资料认定顺序。

4.2设计类业绩:要求其所能承载的证明内容应符合业绩要求的具体表述。招标人可选择中标通知书(或中标备案资料)、合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等资料作为业绩证明资料,但须明确如出现载明信息不一致时的资料认定顺序。

4.3工程总承包类业绩:一般提供中标通知书(或中标备案资料)、合同、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许可证、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意见表(竣工验收意见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资料作为业绩证明材料,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如出现载明信息不一致时要明确资料认定顺序。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1.网上下载时间。不得少于5日;截止时间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疑问提交时间。招标人自主设定,时间应充分考虑投标人下载、阅读招标文件,并提出疑问的时间。

3.补充(答疑、澄清)招标文件发布日期。为招标人最迟可能发出补充文件的时间,应充分考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能发生的变化。

4.投标截止时间。从发布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应考虑补充(答疑、澄清)招标文件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内容的,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适当安排投标截止时间。截止时间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5.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及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递交方式及时间。

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部分

1.条款号1.1.2—1.2.2。应与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相关内容填写一致。

2.招标范围。应与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招标内容一致,具体描述可详见公告。

3.工期要求。招标人应合理设定时间,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4.条款号1.4.1-2.1。根据本次招标的具体情况和要求,按示范文本提示内容选择或填写。招标人接受前期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单位参与本次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的,应完整公布前期成果文件,以保证公平竞争。

5.投标截止时间。应与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一致。

6.条款号2.2.1-3.4.3。根据本次招标的具体情况和要求,按示范文本提示内容选择或填写。

7.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料。招标人应将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所有资料列在本栏,招标人可根据本次招标的实际需要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增加资料项目。

8.条款号3.5-4.2.5。根据本次招标的情况填写。

9.条款号5.1-6.1.1。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10.评标专家抽取与使用。评标专家应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国家或省政府有特殊要求、库内符合条件的专家数量不满足抽取规则要求除外。

11.评标办法。应根据本次招标的实际情况合理选定评标办法。

12.条款号6.1.1-8.2。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13.否决投标的情形。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将所有否决投标的情形以肯定句式集中载明;凡未集中载明的,均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

14.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应集中在第10条,并在10.6后依次排序,如10.7、10.8…

四、评标办法

1.工程总承包项目一般选用综合评估法;如招标人选择“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办法可参照《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2.技术复杂项目或有争创优质工程要求的项目,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资信评审因素表(其他栏)中设置奖项作为评审因素,但不得限制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

3.技术标和资信标中技术复杂项目标准由当地招投标主管部门确定,但规模标准须符合下表数值范围。

行业

工程类别

标段规模

房屋建筑工程

一般房屋建筑工程

建筑物层数≥32层,或建筑物高度≥80米,或单跨跨度≥36米

高耸构筑物工程

构筑物高度≥100米

地基与基础工程

基坑深度≥8米

钢结构工程

钢结构:跨度≥36米

室外附属工程

新建项目单体工程建筑面积≥3.2万平方米的室外附属工程

装配式建筑工程

符合装配式建筑标准的装配式建筑工程

古建筑、保护性建筑修缮工程

古建筑、保护性建筑修缮工程:修缮建筑面积≥400平方米

其他房屋建筑工程

涉及地铁保护、名胜古迹保护的房屋建筑工程(以相关部门批复为准)

市政公用工程

城市道路

城市快速路、主干道路≥8千米;或城市快速路、主干道路面积≥12万平方米

城市公共广场

(含体育场)

广场面积≥8万平方米

桥梁工程

单跨跨度≥64米;或墩高≥40米的桥梁;或铺装面积≥8000平方米的装配式桥梁

地下交通

隧道工程:内径≥6米,或单洞洞长≥1600米,或单洞断面面积≥40平方米

车站工程:基坑深度≥8米

深基坑工程:基坑深度≥8米

临近既有线路30m范围内的基坑工程、地基处理工程、隧道工程等:基坑与轨道交通结构外边线的净距≤30米的旁侧基坑工程;

基坑深度≥2米的轨道交通上方基坑工程;

涉轨道交通的穿越工程(桥涵、隧道、地下管线工程);

净距≤30米的涉轨道交通的并行工程(桥涵、隧道、地下管线工程)

其他地下工程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

城市供水

日处理量≥20万吨的供水厂,或管径≥1.5米的供水管道工程

城市排水

日处理量≥12万吨的污水处理厂,或管径≥1.5米的排水管道工程

城市供气

燃气管道工程:超高压管道;

储备厂(站)工程:设计压力≥4兆帕、或总贮存容量≥1200立方米的液化石油气贮罐厂(站)、或总贮存容量≥400立方米的液化天然气贮罐厂(站)、或供气规模≥20万立方米/日的燃气工程

生活垃圾

填埋场工程:日处理量≥500吨;

焚烧厂工程:日处理量≥100吨;

餐厨(厨余)垃圾处理工程:日处理量≥100吨

轻轨交通

单跨跨度≥48米的桥涵工程

机电安装工程

一般工民建工程

通风空调工程:空调制冷量≥2000冷吨;

消防工程: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

自动控制系统工程:计算机或可编程控制器≥60台(套);

建筑智能化工程:智能化系统≥12个

净化工程

洁净等级≥5级(即千级及以上)

环保工程

医疗污水处理工程

装饰装修工程

装饰装修工程

单项装修面积≥20000平方米

幕墙工程

单体建筑幕墙高度≥80米,或面积≥8000平方米

特种工程

特种工程

特殊专业工程(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特种防雷等特殊工程

其他专业工程

石油天然气工程

大型石油化工工程主体工程(具体标准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确定)

穿跨越工程

顶管工程:单条穿越长度≥80米,或工作井深度≥8米;

隧道穿越工程:单洞洞长≥1600米;

定向钻穿越工程:单条穿越长度≥600米,或者穿越地质为卵石层、松散状砂土或者粗砂层与破碎岩石层

爆破与拆除工程

C级以上大爆破工程、B级以上复杂环境深孔爆破、拆除爆破及城市控制爆破及其他爆破拆除工程

盾构隧道

单洞洞长≥2000米

其他专业工程


4.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方法。

五、合同文本部分

协议书格式及通用合同条款可省略;专用合同条款,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补充部分予以补充。

六、发包人要求

1.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编制发包人要求。鼓励发包人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提供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等服务,充分发挥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的设计、造价、项目管理能力,协助做好初步设计文件的质量管控及《发包人要求》编写等工作。

2.发包人要求应包含建设目标、建设规模、建设功能、建设标准、性能保证指标、产能保证指标、建设条件、设计依据及已完成的设计文件、招标范围及工作界面、发包人需求任务书等内容。

七、注解和说明

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投标格式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单位盖章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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