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无效投标人?

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评标报告应当包括六项主要内容,现对其中“无效投标人名单”在业务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概述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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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投标人按照资格审查与符合性审查进行分类,可以分为未通过资格审查和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但在业务实践中,针对无效投标人名单问题,不同代理机构有不同理解。有的代理机构认为,无效投标人名单只能列出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理由是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由采购人授权代表自行负责,不应该出现在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的评标报告中。另有一部分代理机构认为,无效投标人名单要涵盖所有无效投标人,理由是87号令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要求直接列出无效投标人名单,无需过度解读。现就以上无效投标人名单问题,分析如下。

针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无效投标人,87号令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另外,《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在业务实践中,由采购人授权代表独立进行资格审查,部分代理机构考虑采购人授权代表专业性方面问题而聘请法律顾问协助采购人审核,当两者意见不一致时,由采购人授权代表行使最终决策权。但由于决策权仅在采购人授权代表,资格审查结果可能会出现瑕疵或者错误,资格审查阶段过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投标文件阶段或代理机构在核对评标结果阶段,都有可能发现上述问题,发现问题后,应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按照出现资格审查认定错误的情形,要求采购人授权代表在评审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

针对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无效投标人,根据87号令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的规定,由评标委员会共同进行符合性审查,当评标委员会不同成员对审查事项存在争议时,按照87号令第六十一条规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

综合以上分析,87号令详细给出了无效投标人产生的两种类型和决策机制,评标报告中无效投标人名单应按照资格审查与符合性审查分别列出,如某无效投标人或有效投标人在资格审查阶段出现认定错误情况,应在资格审查无效投标人名单后做好相关记录;如评标委员会对符合性审查存在争议,应在符合性审查无效投标人名单后增加“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的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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