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结果与中标候选人名单是否为同一概念?

根据87号令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相关规定,评标结果及中标候选人按照最低评标价法与综合评分法进行分类。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结果与中标候选人名单是否为同一概念?

因业务实践中公开招标较少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本文仅讨论采用综合评分法项目中评标结果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问题,这方面主要有以下两个问题:一是评标结果与中标候选人是否一致?二是中标候选人名单数量如何确定?

针对评标结果与中标候选人是否一致问题,可以暂时忽略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数量问题,仅讨论两者一致性问题。在业务实践中,告知未中标人得分和排序时,部分代理机构业务人员认为相同品牌的未被推荐中标候选人没有得分和排序,这是错误的。根据87号令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评标结果与中标候选人并不一致。按照87号令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告知未中标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时,在上述情况下,该排序不是中标候选人排序,仅仅是评标结果,应明确告知未中标人与哪些投标人提供了相同品牌的产品,相同品牌的未被推荐中标候选人有得分和排序,该排序是评审得分的排序不是中标候选人的排序。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况,则评标结果与中标候选人一致,评审得分排序即是中标候选人排序。

针对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数量问题,查阅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文件,除87号令出现“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表述以外,并没有找到其他对数量进行规制的法条,如果仅确定一名中标候选人,就会在后续质疑投诉阶段,使项目面临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风险。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假设质疑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时,没有也无法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

综合以上分析,一般情况下,评标结果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是同一概念,仅在“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特殊情况下,才存在不一致的问题,在这种特殊情况下,评标报告中评标结果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是两个概念,需要分别列出,并在后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中列明哪些投标人提供了相同品牌的产品,且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投标人评审得分及排序情况。

而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数量问题,因无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则要由采购人根据项目情况自行确定,作为代理机构,要告知采购人中标候选人名单数量对后续工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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