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过程中,供应商可以主动提出澄清投标文件吗?

问:评审过程中,供应商可以主动提出澄清投标文件吗?

评审过程中,供应商可以主动提出澄清<a href=

答:不可以。在评审过程中,有权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是评标委员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均无权提出澄清、补正。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问:供应商对中标结果不满意,要求查看打分明细,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供吗?

答: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87号令的要求告知未中标供应商的评审得分和排序,法规中并未要求必须告知未中标供应商的详细得分。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五款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问:开标时间已到,但很多供应商还未到达现场,可以准时开标吗?

答:可以。投标人可以不参加开标,不参加的视为认同开标结果。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问:供应商未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应该如何认定?

答:要看项目的具体情形进行判定,如果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该供应商投标无效;如果不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该供应商不能享受价格扣除。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问:招标文件中没有对进口产品投标事项进行明确,投标供应商可以用进口产品投标吗?

答:进口产品参加投标将被判定为投标无效。

法律依据为《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财政部门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采购活动组织开始后才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采购活动,属于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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