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盖章有什么后果?

最近有网友问了两个关于盖章的问题:

要求投标文件每页都盖章,否则投标无效,合规吗?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盖章的,(代理机构)可以认定投标无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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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其中第二项就是: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所以说,如果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每页都盖章,否则投标无效,这样的规定并不违规。当然,从合理性的角度来说,完全没有必要作出这样的规定,很多项目的投标文件非常厚,而且一式几份,每一份每一页都盖章,基本就是在折腾供应商。

第二个问题: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盖章的,(代理机构)可以认定投标无效吗?详细情况是,某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密封袋封口处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但投标人在投标时密封袋封口处只盖了公章,没盖法定代表人章,被采购代理机构判为无效投标,合规吗?

首先要明确,在接受投标文件的时候,投标截止时间还没到,代理机构是无权认定投标无效的。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三条,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所以,代理机构的正确做法是拒收投标文件,而不能直接认定投标无效。拒收以后,方便投标人抓紧时间调整,重新提交投标文件。

也有人说,不应当拒收,理由是《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中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但是要注意,这里的非实质性的格式指的是装订、纸张、文件排序,不包含盖章,所以这个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关于密封,还有另外一种情形,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了,但是存在轻微瑕疵,这时候要拒收吗?这个问题,财政部在第11号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中指出,对投标文件密封完好的要求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不能过于机械地追求形式合规,增加供应商政府采购交易成本。所以,遇到这种情形,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投标文件密封存在轻微瑕疵但不实质影响封闭性的,不应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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