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劳动关系,供应商需要回避吗?
答:政府采购中的应当履行回避义务的是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而非供应商,与供应商有劳动关系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法定的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某专家任职B公司,在A公司有10%股份,A公司来投标,该专家需回避吗?
答:不需要回避,该专家属于A供应商的股东,但不是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属于法定需要回避的情形。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