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注册地能作为资格条件吗?

问:某县水政联合执法大队办公楼改造工程项目施工,要求的建筑公司必须是项目所在地注册的公司,这违背《政府采购法》或《招标投标法》吗?

供应商注册地能作为资格条件吗?

答:所述情形属于排斥外地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违背政府采购公开、公平竞争的规定。

问:竞争性磋商货物、工程、服务的价格分值分别是多少?

答:竞争性磋商采购只能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只规定了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未对工程采购评标办法分值分配提要求。因此,工程采购根据项目需要合理设置即可。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第二十三条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第二十四条 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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