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于投标文件造假?

你们知道哪些行为属于投标文件造假吗?

在竞争愈来愈激烈的招投标领域中,企业为了胜出获得中标机会,可谓是使尽了浑身解数。不少企业负责人铤而走险,各种违规操作层出不穷,比较常见的就是投标文件造假。

那么,你们知道哪些行为属于投标文件造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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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见的标书造假行为

1. 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通过租借他人资格证书、资质证明等一系列材料,或者是以他人的名义来参与投标。

2. 业绩证明造假:部分项目会根据实际需求,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的业绩证明。一些不太满足相关业绩要求的投标人为了中标,可能会通过伪造等方式来满足投标业绩要求,或者拿框架协议、合同意向书等一些预约合同顶替真实业绩证明。

3. 财务报表造假:为评估投标人企业经营与财务状况,以确定投标人的履约能力,部分招标方会在招标文件里提出需要投标人提供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报表作为依据。有部分投标人为了让公司的财务情况“更好看”,往往会在财务报表上作假。

4. 信用造假:在招投标领域,随着信用评分机制的大力推广,一些曾经出现过信用违约并且处罚期没过的企业,或者是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为了参与投标,往往会提供作假的信用证明。

5. 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在大多数招标文件中,招标方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的资格、资质证书或其他许可证件证明。有的投标人本身没有相关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所拥有的证书等级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他们为了投标并加分提高中标率,往往会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

二、标书造假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一般来讲,标书造假面临四个方面的处罚结果:取消中标资格、罚款、取消投标资格、追究刑事责任,处罚结果一般会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确定。我们直接来看相关的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 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 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 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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