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住建厅:3月1日起,评标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

江西省住建厅近日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试行)》,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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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申请评标专家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职业操守,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履行职责;

  • (二)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 (四)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具备申报专业相关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对评标结果终身负责不因退休或者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解除聘任关系等免于追责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专家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收受的财物,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 (一)提供虚假材料入库的;

  • (二)不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 (三)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的;

  • (四)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 (五)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标施加不当影响的;

  • (六)违法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 (七)不协助、不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调查工作的;

  • (八)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 (九)擅离职守或者扰乱评标现场秩序的;

  • (十)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或者相互串通的;

  • (十一)索取或者收受评标合法劳务报酬以外财物的;

  •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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