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申请评标专家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职业操守,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履行职责; (二)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四)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具备申报专业相关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对评标结果终身负责,不因退休或者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解除聘任关系等免于追责。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专家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收受的财物,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入库的; (二)不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三)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的; (四)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五)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标施加不当影响的; (六)违法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七)不协助、不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调查工作的; (八)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九)擅离职守或者扰乱评标现场秩序的; (十)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或者相互串通的; (十一)索取或者收受评标合法劳务报酬以外财物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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