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近日发布《关于加强认证规则管理的公告》,明确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规则应当符合以下10项要求:
一是不得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规定相抵触。
二是不得与现行国家或地方相关行政许可规定相抵触。
三是不得与国家认监委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的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要求相抵触。
四是不得与现行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相抵触,鼓励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
五是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
六是在未经国家认监委统筹安排下,不得备案涉及国家安全、政治组织、社会民俗、民族宗教等领域的认证规则。
七是不得违反知识产权、保密相关规定。
八是不得混淆制定、备案和使用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九是不得违反全国统一大市场、公平竞争等原则要求。
十是不得违反国家认监委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