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委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杭州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1、强化变更(索赔)管理:建设单位应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加强项目投资控制,建立健全工程变更(索赔)管理制度,明确工程变更(索赔)上报、审核签证时限要求和相关违约责任等,时限要求须合规、合理。所有工程变更(索赔)审核签证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建立完整的资料台账。
2、细化结算要求:
(1)结算资料上报:施工单位应注重结算资料收集及编制工作,原则上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90天内上报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
(3)结算审核时间:工程结算送审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审核时间最长不超过90天;工程结算送审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审核时间最长不超过180天。
(4)结算审核费用:审核费用(包括基本费和追加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进行支付,并列入项目建设投资成本。
(5)结算尾款支付: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依照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时间节点支付结算尾款。
1、严格合同履约:施工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内容,对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工程变更、工程延期及索赔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及时上报审核签证相关资料,若超期上报或拖延不报的,应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强化施工单位对项目投资的动态管理,对可能超合同价的施工变更等调整事项,应及时上报建设单位。
3、强化结算审核配合:施工单位应配备专业造价人员,或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开展结算工作。
结算过程中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和结算审核单位,及时答疑、补充资料、参加协调会议等,保障结算审核高效推进。
对于审核出现的争议问题,应通过协商、争议评审、行政调解或法律途径解决,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配合。
1、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对于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
施工过程结算应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工程进度分阶段进行,对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和工程价款进行及时确认和支付。
经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采用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可委托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为过程结算提供技术保障,委托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投资成本。
2、规范无价材料(设备)签证流程:建设单位应建立无价材料询价内控管理制度,明确无价材料(设备)的询价流程、定价机制以及签证时间要求等,原则上无价材料(设备)应在变更实施前完成价格签证。
对采用合同双方共同询价或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结算时应将询价签证结果或招标结果作为结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