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干意见》制定背景
建筑业是我省传统支柱产业和富民安民产业,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建筑业发展,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举措,推动行业规模持续扩大、建造能力显著提升、社会贡献保持稳定,综合实力稳居全国前列。但当前受错综复杂的宏观环境和经济下行压力影响,我省建筑业发展进入了瓶颈期,面临许多新困难新问题,迫切需要出台新一轮扶持政策,助企纾困、助推发展。出台《若干意见》,既是贯彻民营企业座谈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更是破解瓶颈、推动产业创新与科技融合、巩固支柱地位的关键举措,对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若干意见》制定过程
一是深入调查研究。针对当前建筑业发展现状,组织召开多次企业座谈会和专题研讨会,听取企业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建议,梳理形成“问题、建议、举措”三张清单,并开展多轮跨部门协商、调研及政策评估,积极学习借鉴兄弟省份先进经验,为《若干意见》内容表述的精准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打下基础。
二是广泛征求意见。面向22家省级部门、11个设区市政府及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90条(省级部门43条、设区市34条、公众意见13条),省教育厅等8个部门和宁波等4个地市无意见。经逐条研究并与相关单位充分沟通,采纳意见建议52条,部分采纳10条,不采纳28条,有争议的内容与相关单位达成一致意见。
三是程序依法合规。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完成公平竞争审查、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宏观政策一致性评估、合法性审查和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等程序。
二、《若干意见》主要内容
《若干意见》主要分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2部分。
(一)总体目标。提出两个阶段性目标:到 2027年,建筑业科技创新体系进一步健全,实现建筑业量的合理增长和质的有效提升。到 2030 年,以智能建造为代表的新质生产力得到全面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水平居全国前列。
(二)重点任务。坚持问题导向,围绕企业反映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提出实施“产业强链推进、转型发展协同、科技创新赋能、营商环境优化、服务保障优化”五大工程和17个方面具体举措。
1.实施产业强链推进工程。包括培育建筑业“链主”企业、构建一流企业梯队、加强专业领域拓展、加快“走出去”发展等内容。针对企业提出建筑业产业链两端延伸不足、房建市政以外领域业务拓展难、“走出去”发展面临瓶颈等问题,建立建筑业“链主”企业培育机制,开展建筑业“十链百场万企”系列对接活动;搭建“金字塔型”企业培育梯队,建立龙头骨干企业培育名录;支持企业进入港口航道、水利工程、轨道交通、电力能源等大型基础设施领域,以承诺制方式申请资质,开展联合体投标试点;支持省内建筑业企业申报援外资格等举措。
2.实施转型发展协同工程。包括推进智能建造提质扩面、提升建筑工业化质量、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等内容。针对企业提出建筑企业在智能建造、建筑工业化、绿色建筑“降本增效”举措不多、应用推广不足等问题,开展智能建造提质扩面三年行动;健全装配式建筑、装配化装修计价依据,鼓励新建公共建筑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造;建立全生命周期绿色建造管理制度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完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目录,推动建筑材料循环利用和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等举措。
3.实施科技创新赋能工程。包括推进企业科技创新、深化数字融合应用、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内容。针对企业提出科技创新意识薄弱、新技术新设备应用比例不高、产学研深度融合需要加强等问题,开展建筑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行动;对纳入省“尖兵”“领雁”科技计划项目和认定为省重点实验室的按规定给予财政支持;试点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辅助报建审批和施工图BIM审查;开展建筑业新生代企业家“浙商青蓝接力”工程;全面落实建筑业高技能人才列入地方高层次人才支持计划,按规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4.实施营商环境优化工程。包括深化工程招投标改革、推进统一大市场建设、健全信用管理体系、规范工程价款结算等内容。针对企业提出招投标体系建设不完善、拖欠工程款等问题,完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优化评标办法;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等企业信用评价办法;推行工程无争议价款先行结算支付制度等举措。
5.实施服务保障优化工程。包括加强金融服务支持、提升资金周转效能、强化司法保障机制等内容。针对企业提出项目结算周期长、企业现金流压力大等问题,会同财政、金融等部门,最大限度为企业带来“真金白银”政策,引导银行机构结合市场环境合理确定信用评级,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强建筑业企业融资保障;鼓励银行机构创新符合建筑业企业特点的供应链金融产品,推动贷款期限与建筑业企业经营周期匹配;鼓励合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健全建设工程领域矛盾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开设农民工工资案件解决“绿色通道”等举措。
此外,文件主送单位是文件主要印送对象,与责任单位并不一一对应。责任单位中的省法院,非省政府直属单位,其送达专门体现在抄送栏中。专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