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相互“举报”,招标人怎么处理?

招投标法》第八条对招标人的定义是:“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故招标人应当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不能成为招标人。下面是关于招标人的实务问答:投标人相互“举报”,招标人怎么处理?

投标人相互“举报”,招标人怎么处理?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陈述经营历史,包括诉讼纠纷、处罚情况等,招标人再在投标人自报基础上予以调查核实,并将其作为评分依据。不过,这种做法显然已经偏离了正常的评标轨道,以存在过往处罚和纠纷记录为由剥夺投标人的投标和中标资格并无法律依据,违背了《招投标法》规定的评标原则。

但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依法有权以供应商存在违法记录为由拒绝供应商的报名和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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