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进行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时候并不总是既定的按照招投标流程来走的,因为招投标实践的时候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意外情况,那么问题来了:招标项目签订合同时需要变更条款内容,这是允许的吗?
【问】某工程设计招标项目,项目完成招标后,招标人出于赶工期的需要,希望能压缩原定设计工期。请问:在签订中标合同时,可以变更本工程的设计工期吗?
【答】不可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在上述案例解答中,我们可以认识到在签订中标合同时,不可以变更本工程的设计工期。针对设计项目而言,设计工期系设计单位的合同履行期限,属于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依据以上规定,签订中标合同时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