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招投标系统的法律责任

“任何行业,都值得用数字化再做一遍”,公共采购领域也不例外。日前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不仅在总则中鼓励利用数据电文形式和电子信息网络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明确了实施货物服务电子招投标系统的义务,还增设了电子招投标系统开发建设和运营机构的法律责任。电子招投标系统的功能决定了其地位,并应当设置与之相称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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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投标系统的法律责任

传统模式下,招投标活动的当事人包括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投标人及行政监管机构,有形市场更多地表现为提供场所等服务。其中招标人(含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为民事缔约法律关系。在平台经济模式下,平台方将成为公共采购法律关系的重要当事人,塑造形成了招标人—平台方—投标人的三方法律关系。借助于大数据分析等方法形成的高附加值服务,平台方与招标人、投标人之间构成中介、技术或咨询服务法律关系。随着区块链技术的成熟及其在各行业的广泛运用,无介质交易和信息的自动生成与保存也必将为平台经济带来新面貌。

以上可知,交易系统不仅仅是物理化的设备和设施,更是一个法律上的主体。交易系统接受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管,如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除此之外,如交易平台的交易设施、交易服务给采购当事人造成了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考虑到交易系统的非营利性质,未来可考虑在设置基金或加入保险的方式解决。

(作者系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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