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投标,会不会受分公司的影响?

【问题】:总公司投标,会不会受分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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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

近日,栏目组收到观众爆料,称自己公司是一家集团企业,下属有分公司4家。最近,集团公司在参与投标的过程中,却遇到了一件糟心事——因自己的下属分公司曾被有关部门处罚过,被罚款并取消经营许可证,被其它投标人投诉,称其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参加招投标活动前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规定。那么,分公司有重大违法记录,总公司投标会否因此受限呢?

答案是会受限制。《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公司法》第十四条中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可见,分公司自身不具备法人资格,分公司是总公司设立的对外从事总公司部分经营业务的机构。总公司的总体经营是由各分公司和子公司来具体完成的,分公司所作所为视为总公司的行为组成部分。对总公司经营业务的总体评判,必然要包含对分公司经营业务的部分,其中包括对其行政处罚结果等评价因素。

【问题】:投标保证金可以交现金吗?

【讲解】:

近日,一刚刚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从业人员向栏目组抱怨,投标保证金一会可以用现金交,一会又不让用现金交,自己都被弄糊涂了?那么,投标保证金究竟可不可以用现金交呢?

事实上这要依据具体的项目来定。在工程项目招投标中,投标保证金是可以用现金交纳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从法律条文的要求中不难看出,普通招投标项目,如果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要求,是可以用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而政府采购项目,必须以非现金形式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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