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结果公告后,发现中标人存在提供虚假业绩投标怎么办?

1.第一候选人放弃中标,采购人能确定第二候选人为中标人吗?

答:依据法律可以,但建议视情况而定。如果是第一名放弃中标,而第二名报价过高的话,建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这样可以避免“第一名与第二名串通后,故意放弃中标,然后利益均沾”的情况发生。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中标结果公告后,发现中标人存在提供虚假业绩投标怎么办?

中标结果公告后,发现中标人存在提供虚假业绩<a href=

答: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认定中标人是否真的存在提供虚假业绩投标的情况,如果属实则应认定其中标无效并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如剩余有效供应商仍符合三家以上,采购人则可以选择顺延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或重新采购,如果不足三家则必须重新采购。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3.采购人不满意中标人,想要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可以吗?

答:依法产生的评审结果,采购人不能因为不满意就改变结果。重新组织采购活动需要承担违法、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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