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标书制作公司告诉你:一票否决的实质性要求设置为评分项,可以吗?

        案例回放

某医院公开招标采购一批衣柜,采用综合评分法,共有四家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及样品且通过符合性审查。经评审确定A供应商为第一中标候选人,B供应商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公告后,B供应商提出质疑,称评标委员会未根据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评审。因为招标文件规定,所有样品均应粘贴标签,上面标明货物名称,标签应粘贴牢固,书写应正楷、清晰,样品不得体现投标人名称、商标及不可抹擦的标记,否则将视为无效投标。B、C、D三家供应商投标样品无粘贴标签,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应为无效供应商。本项目应判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应予废标,重新组织采购。

代理公司回复:投标人所提交的样品是否粘贴货物名称标签属于细微偏差认定范畴,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招标文件中规定粘贴标签,并在上面标明货物名称是为了区分货物,避免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产品混淆。且“视为无效投标”只针对样品中体现投标人名称、商标及不可抹擦的标记的情况,影响评标委员会评标的公平性、公正性、倾向性才视为无效投标。四家供应商所递交的样品经代理公司进行收取不记名编号,可清楚对应各投标供应商的名称,不影响投标文件组成部分的有效性。再则,本项目技术部分提供样品仅为评分加分项,非实质性要求。即使B、C、D供应商未提供样品,仅是样品评分项3分得0分,不影响投标有效性。

专业标书制作公司告诉你:一票否决的实质性要求设置为评分项,可以吗?

问题引出


1、本案例该不该废标?能判废标吗?

2、招标文件是否存在歧义?如何修改歧义项?

3、一票否决的实质性要求可以设置为评分项吗?


专家点评

问题一:针对于上述案例的情况,按照采购文件应理解为两个条件均具备,否则应认定无效标。德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古力明科长认为,评审专家应该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评审,判定B、C、D三家供应商无效投标。业内专家虞靖彬也认为,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A供应商提出的异议是合理的,其余三家供应商应属于无效投标,该项目应废标,代理机构的解释从法律的层面来说不合理。

虞靖彬,认为招标文件是采购人提出采购要求和招投标程序规则,指导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法律文件,是招、评、定标的依据,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同时也是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基础,对招标投标双方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所以招标文件内容的规范是影响招投标活动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本案例招标文件所提出的要求按照我们中国语言习惯来看就是一句话,如果投标人的样品中不提供标签就应属于无效投标。

问题二:针对于代理机构的解释,易采通有问有答频道专家韩孟玉认为,招标文件从字面理解引起了歧义,应引起重视。

一般情况下,招标文件中规定粘贴标签,并在上面标明货物名称是为了区分货物,避免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产品混淆。因此,本案例应将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样品均应粘贴标签,上面标明货物名称,标签应粘贴牢固,书写应正楷、清晰”,这里应用句号或分号,而不能用逗号。用逗号会引起歧义,“所有样品均应粘贴标签,上面标明货物名称,标签应粘贴牢固,书写应正楷、清晰,否则将视为无效投标。

虞靖彬说,如果后面这句话前面加个句号或者换行另起一段,都不会出现前述问题。所以建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认真审阅好约定的每项要求,很有可能就是一个标点符号都有可能影响招投标活动的成败。

针对于原中标供应商辩称:提供样品仅为技术评分加分项,非实质性要求。就算B、C、D供应商未提供样品,其资格和符合性审查通过后,样品评分项3分可能得分为0分,应是“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也不影响投标有效性。

问题三:再次说明采购文件编制存在瑕疵,一票否决的实质性要求不应设置为评分项。韩孟玉表示,在实际工作中,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样品的,都将样品设定了一个评审因素,评委根据各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样品情况打分,不提供样品的不得分。不能规定不提供的样品的就做无效投标处理,更何况样品标签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粘贴、书写的无效投标处理,是不应该出现的情形。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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