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新规严管招投标不良行为,内定串标这样判断!

近日,《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征求意见稿将明确市场不良行为披露期以及不良行为适用情况等内容,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8月18日之前,公众可提交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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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求意见稿详情

根据征求意见稿,今后纳入监管的对象将覆盖公共资源交易各类市场竞争主体。

其中,不仅有投标人(供应商)、受让方(竞买人)、中标人(成交人)、竞得人,针对近年来发展快速的网上采购及交易,特别对大量的网上商城供应商,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等依法严格管理。

以后,不良行为记录将是竞争主体信用评定的重要内容,合肥会加强信用评定结果的运用。

企业或个人在参与招投标过程中,要注意的是,如果出现一些违法违规情况,将按基准分值增加不良行为记分,实施多部门信用联动监管。

● 如何辨识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串标行为呢?

现在市场监管力度越来越大,但内定串标等行为还是时有发生,那么如何辨识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串标行为呢?可以从分三步递次审查和验证哦~

第一步:检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形式是否雷同

这应该从两个招标文件的装订形式、纸张情况、目录编排、文本风格和其他方面入手,并分析是否存在一定程度的类似情况。如果投标文件在这些格式中有相似或一致情况,则可怀疑这是串通投标。然而,是否真的是围标串标,则需要在后续工作中进行更多的辨别和验证。

第二步:调查和审核形式类似的投标文件

首先,核实投标人名称和公章是否一致;其次,产品制造商的授权书是否存在相同装订错误;第三,目录的排版、文本和格式是否异常一致;第四,文字和图片的内容相同或错误相同;第五,电子投标文件的属性信息是否是一致的。

最后,如果两个招标文件在形式相似,则基本上可以认定为投标人之间的串标。此时,有必要通过与相关法律来确认投标人在投标中串标哦~

● 四步找到招标人“内定”项

除了串标,在招投标中还有一大问题就是“内定”!有句老话说得好:国内90%的项目都是内定的!

1、指定品牌和制造商

大约一半的公开招标采购,即使对那些多个竞争品牌的产品和服务均能完全满足其使用要求的采购项目,也会明目张胆地指定采购特定品牌、特定厂家的产品。

2、设置特殊资格门槛

这里有四种常见的方法,各位可以看一看:1、地域限制;2、要求取得某特定资质;3、要求的过往销售业绩几乎变态;4、需要在指定的网络平台等注册为合格提供商等。

3、设置奇怪的技术门槛

具体方法有三种:1、指定特殊的产品规格和尺寸;2、确定奇葩的技术参数;提出无法实现的设备安装和调试要求。

4、设计评标办法和报价的陷阱

目前最常见手法的是:巧妙设计评标办法和报价的陷阱,神不知鬼不觉地将采购项目由特定关系人中标。

例如:降低报价中的评标得分比重,加大容易内部操纵的技术、实施方案和资质的得分比重,这种设置是不易发觉的,有利于特定关系人的评标办法。换句话说,报价就是摆设,一切由关系搞定。

● 违法投标需要哪些证据才能举报?

看到这里,各位如果发现了内定串标问题,当然要举报啦~那么举报这些违法投标需要哪些证据才能举报?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因此投诉不能仅因为投诉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还必须有明确的要求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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