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请问:服务类政府采购招标项目,因投标时“服务”无法像货物类项目可以报出“产品品牌”,招标文件中是否应当载明核心产品?核心产品如何确定?

答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产品是货物,这条规定对服务采购不适用。服务采购时无需像货物采购时一样要报出服务的品牌。核心产品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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