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重新评审完中标还被废?

重新评审完中标结果还被废?到底因为什么事儿?2400多万的项目说废就废!各位是不是也很迷惑赶紧看看吧~

为什么重新评审完中标还被废?

这件事,就要说到近日的广东中山市的 “中山市儿童公园物业管理服务项目”该项目可谓是一波三折!先是因书面承诺函重新重新评审,后又因重新评审影响投诉人公平竞争又被废标,可谓是折腾至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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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经过

该项目预算金额为245232869700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2年6月30日,代理机构发布了公开招标公告。22年7月27日,项目开标评标。在评标过程的符合性审查阶段,全体评审人员均认定到投诉人广东战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未提供★号要求的书面承担函,因而作出投诉人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结论。

7月28日,该机构发布招标结果公告,结果显示投诉人未能通过符合性审查,原因是在招标文件中没有单独提供★号要求的书面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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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结果一经公布,广东战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马上在7月29日向该代理机构提交了书面质疑函。质疑事项之一为,该公司已经在投标文件的第九章第六节(第2851页至2858页)按照★号要求提供了书面承诺函。

在收到质疑函后,代理机构于22年8月1日马上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进行了重新评审,发现在投诉人招标文件2851 ~ 2858页确实有★号要求的书面承诺函。在发现符合性审查中出现错误的情况下,原评标委员对判断错误的投标人进行评审打分。22年8月4日,该代理机构书面回复了投诉人相关评审结果,并发布结果更正公告。

在重新发布的结果公告中,广东展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得分78.12分,排名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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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及疑问

22年8月8日,投诉人再次提起投诉,认为该项目代理机构为处理质疑,擅自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的投标文件单独进行第二次评审的做法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第二次评审过程有可能会存在不想影响评审结果而刻意打低投诉人技术评分和商务评分(非客观分部分)的情形,影响投诉人公平竞争。

最终,经中山市财政局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鉴于本项目已确定中标人,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通过此案,各位业内人士一定会想问下面这两个问题:

1. 符合性审查出了错,是否可以通过重新评审来纠错?

2. 现实中发生了不属于重新评审范畴的评审错误,该如何做?

下面就简单说一说~

符合性审查出了错

是否可以通过重新评审来纠错?

首先,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现上述除外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可见,重新评审并修改结果的要求是相当严苛的,只限于以下情形: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五)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仅限于评标委员会现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就更细致: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上述前四条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上述前四条情形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上面的情况,符合性审查认定错误不在可以重新评审的四种情形之内,不能据此启动重新评审程序。

现实中中发生了

不属于重新评审范畴的评审错误该如何做?

如果实践中确实发生了不属于重新评审范畴的评审错误,这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向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此有明确规定,第四十四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l 财政部门认定评标委员会或其成员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可按其规定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l 如果评标专家评审错误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可以依据财政部第87号令第六十七条,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此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

l 如果供应商对原评审结果提出质疑投诉,且质疑投诉成立并影响中标、成交结果,并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可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十六条,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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