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中关于时间的规定汇总

无论是招标人、投标人还是招标代理,都经常被招标投标中的时间规定弄得头昏脑涨,不是招投标老司机,还真的不能把所有时间规定记清楚。今天,小编特地整理了招投标活动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时间的规定,帮助大家理解和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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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招标中的时间规定


资格预审

招标投标法》

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第十七条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文件发售--开标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签订合同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监督、异议、投诉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六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依法招标项目的特别规定


资格预审

《招标投标法》

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第十七条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文件发售--开标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签订合同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监督、异议、投诉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六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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