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是否可以缩短等标期?

问题

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由于开工时间较紧,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征得全部投标人同意后本项目将提前开标。开标时间提前至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10天。请问如果全部投标人都同意,是否可以缩短等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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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不可以。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因此,凡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均应当遵守等标期最短不得少于20天的规定,缩短等标期属于违法行为。本项目招标人行为的违法性,不会因全部投标人都同意而变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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