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提供社会保障记录,一定就被认定为无效投标吗?
投标人是院校,无法提供社保记录,该单位按照退休金和公费医疗执行。该单位提供了本单位盖章证明,扣款和报销记录。合规吗?
答:作为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是其应尽的义务。《政府采购法》的这一规定是为了抑制一些供应商依靠逃避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等手段降低成本的行为,是从源头上促进公平竞争的措施之一。投标供应商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
通常情况下招标文件是这样表述的: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对供应商的规定,其中: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将招标文件相关资格条件修改为: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半年内任意1 个月的纳税及社保缴纳的证明材料;如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
未来,随着承诺制的全面推行,供应商将无需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提供承诺函即可。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