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获取招标文件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吗?
答:不可以。对于公开招标项目来讲,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未对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作限制性规定,在获取招标文件环节,要求供应商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相当于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属于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这是财政部38号文《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做法之一。
法律依据为《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三)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问:评标时发现招标文件存在重大歧义时,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现场进行修改后,再进行评标吗?
答:不可以现场修改,应停止评标工作,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经书面确认确实属于重大歧义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问:采购人如需追加采购,需要经过财政部门批准吗?
答:不需要。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要注意的是,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问:投诉人撤销投诉后,财政部门需要发布信息公告吗?
答:相关法律没有规定需要发布关于撤诉的信息公告。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
问:公开招标项目评审结束后,供应商可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吗?
答:财政部94号令中明确,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只要在法定质疑期内,供应商就可以对采购文件就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内容提出质疑。但在实际项目中,公开招标项目评审结束后,一般都会超出供应商对采购文件的法定质疑期。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