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可以申请查看评审录像吗?

问:供应商可以申请查看评审录像吗?

供应商可以申请查看评审录像吗?

答:不可以。无论是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的评标环节,抑或是非招标方式的评审过程,其评审都应当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虽然评审已经结束了,但在评审过程中,会涉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评标专家的个人信息等事项,这些都是要严格保密的。所以财政部87号令、74号令中才会明确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问:采购文件中可以将纳税额设定为评审因素吗?

答:不可以。将供应商的纳税额等涉及规模条件要求设定为评审因素,属于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问:公开招标项目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需要对供应商的报价进行“低于成本价”认定吗?

答:不需要。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问:竞争性谈判项目成交结果确定后,当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资格后,可以顺延吗?

答:是可以顺延的。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问:评审过程中,没有参与评标的采购单位工作人员,可以进入评标室吗?

答:不可以。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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