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供应商可以自愿放弃二次报价吗?
答: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退还。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四条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评审专家发现资格条件设置存在重大缺陷,可以停止评标吗?
答:资格审查是法律赋予采购人的职责,但评审专家发现资格条件设置存在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