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弄虚作假被查实,投标保证金可以退还吗?

问题

某工程项目评标时发现,某投标单位的合同业绩涉嫌造假。后经核查,该投标单位合同业绩造假情形属实。请问可以不退还这家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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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法定情形有四种:①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②中标后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③中标人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④中标后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本例出现的情形,不属于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法定情形。

在集成项目中,货物众多,招标文件中将所投产品制造商的资质,比如ISO14000、重点实验室、国家科技进步奖、软件成熟度 (硬件为主)、信息安全服务资质等列为评审因素,这样合理吗?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评审因素的设置应当与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您反映的情形应当结合具体项目判断,但是将投标人的资质作为评审因素原则上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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