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中标后,将项目转包给乙,能否对甲乙公司都进行处罚?

甲中标后,将项目转包给乙,能否对甲乙公司都进行处罚?

甲中标后,将项目转包给乙,能否对甲乙公司都进行处罚?

答:这种情况只能是对甲公司进行处罚,因为作为中标人,甲公司不应该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乙公司未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对其处罚缺乏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

某政府采购招标项目评分标准规定,投标人在当地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场所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提供固定办公场所、服务场所的产权证复印件及房屋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此规定是否违法?

答: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三)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本项目招标文件将投标人在当地具有经营场所、办公场所作为评审因素,是对外地企业的歧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供应商,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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