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可以临时增加一轮报价吗?

某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为降低企业开办成本,实现企业开办刻制印章“零成本”,择优选择1家供应商为该地新开办企业提供免费刻章服务,开展“2023年度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印章”竞争性磋商项目,预算金额100万元。项目开展后,有供应商A公司提出质疑,随后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

1.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报价方式中,第一项要求“本项目报价以综合折扣率方式进行报价,综合折扣率为全部投标产品市场单价折扣率的算数平均值。例如:八折的折扣率为80%,优惠率为20%,本项目只接受折扣率报价,不接受优惠率报价。招标过程中第二轮报价临时改变,以人民币“元”作为招标价格的标识单位,该情况与招标文件规定不符。

2.项目开标过程中临时增加第三轮报价,A公司报价后不认定其报价合法性,导致A公司报价无效。

经核查A公司二轮报价、三轮报价报价折扣率均为8.3%,远低于成本价,磋商小组未让相关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评审结果应无效。

最终认定该项目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及相关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

1.什么项目适用于折扣率报价方式?

2.竞争性磋商可以几轮报价?是否可以临时增加一轮报价?

竞争性磋商可以临时增加一轮报价吗?

专家点评

德州学院资产管理处副处长、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张勇告诉记者,图书、期刊等项目采用折扣率报价方式的比较常见。山东国咨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庄宜霖介绍,有现行统一价格标准,国家有规定或者行业有规定等只能竞争比较折扣率的情况适用。中标折扣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变。

针对问题二:特邀政府采购专家谢言俊认为,竞争性磋商可以设置多轮报价,且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除要对磋商文件变动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响应外,还要做出新的一轮报价。但还需要注意竞争性磋商文件是否有规定,如果文件规定只能进行两轮报价,则不能随意增加轮次。张勇也同意,如果报价次数文件有约定,再临时增加报价次数,程序就有问题了。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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