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与采购人存在共同投资,可以参与投标吗?

供应商与采购人存在共同投资,可以参与投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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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和B共同成立了C,A招标,B投标,B是否因与A有利害关系从而要被判定为投标无效吗?

答:采购人A和供应商B共同成立了C,并不影响B作为供应商参与A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因此不能判定B投标文件无效。但是,采购人A与供应商B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人不满意中标人,想要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可以吗?

答:依法产生的评审结果,采购人不能因为不满意就改变结果。重新组织采购活动需要承担违法、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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