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自身的投标文件存在瑕疵,供应商可否主动提出澄清?

发现自身的投标文件存在瑕疵,供应商可否主动提出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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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投标截止前,投标人可以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

评审阶段则不可以,这一阶段,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者说明。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三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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