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怀疑其他投标人造假,相关信息能公开吗?

日前,有投标人因怀疑所投项目中其他投标人的案例等投标资料存在造假情况,进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向某集采机构申请公开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关信息,具体包括:该单位完成的两个同类项目合同案例合同彩色扫描件,包含首页、金额及签字盖章页、供货清单;该单位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实现项目目的方法的相关发明专利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该单位投标文件中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的证明材料;该单位相关科技支撑软件著作权证书等材料。

接到该信息公开申请后,上述集采机构就集采机构是否属于《条例》规定的信息公开主体以及该申请人申请的其他投标人信息是否可以公开产生分歧。一种观点认为,集采机构不属于《条例》规定的信息公开主体,申请人无权向集采机构申请公开其他投标人的企业信息,未经授权,集采机构也无权向第三人透漏投标人的企业信息;另一种观点认为,集采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事业单位,属于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集采机构属于采购项目信息公开的主体之一,其他投标人的信息是否可以公开需要征询投标人的意见,如投标人同意公开,则应当依申请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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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笔者认为,集采机构不属于《条例》规定的信息公开主体。理由如下:

第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很显然,集采机构不属于行政机关。

第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很显然,集采机构既不属于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也不属于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

第三,《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综合以上规定和分析,投标人向既不属于行政机关也不属于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或者内设机构的集采机构申请信息公开,没有法律依据。

第四,《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但是迄今为止,没有法律、法规授权集采机构管理公共事务。虽然有的集采机构接受委托服务的数量和频率较大,但其服务的是特定的采购人单位,而非特定的公众。因此,集采机构无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投标人无权依据《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集采机构申请信息公开。

综上所述,集采机构不属于《条例》规定的信息公开主体。

此外,根据《通知》的相关规定,不能得出“集采机构可以公开企业信息”的结论。

根据《通知》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换言之,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该条规定中的“等”字是指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应当公开的信息,而不是包含所有政府采购过程中获得的信息。

《通知》第二条第四项还规定了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公开要求,对需要公开的信息逐条作了内容方面的要求,具体包括: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中标、成交结果,采购文件,更正事项,采购合同,单一来源公示,终止公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内容明确具体,并不包括投标人的企业信息及其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信息。

因此,在本案中,投标人向集采机构提出申请,希望公开其他投标人的信息,这样的做法于法无据。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公开范围及主体。

1.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

2.监管处罚信息,包括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信息,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由相关主体依法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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