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厂商为大型企业,投标供应商按照中小企业投标,应该如何处理?

1.生产厂商可以显而易见判定为大型企业,投标供应商依然按照中小企业投标,应该如何处理?

2.货物采购项目涉及到多家生产厂商,如果制造商提供给投标人的数据有误或者故意提供虚假的数据,是否认定投标人虚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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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

判定供应商是否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需要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结合证据材料和有关篡改、伪造或变造事实以及行为的目的性、危害后果等情况作出。具体到本项目,德州学院资产管理处副处长、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张勇认为,生产厂商明显可以判断出是大型企业的,却依然按照中小企业投标,可以判定为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评审专家是根据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确定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是否全部为中小企业制造,这就要求投标人应将其所投产品的制造商都填入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法定文本明确载明,企业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如有因所投产品涉及多家制造商,应逐一填写声明函,而投标人无法准确掌握信息的,不建议投标人以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获得政策支持。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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