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不得以民营企业中标为由滞缓资金拨付

3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实施方案》(粤府办〔2023〕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广东:不得以民营企业中标为由滞缓资金拨付

《实施方案》明确,发挥重大项目牵引和政府投资撬动作用,支持民间投资参与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加强交通、水利等项目招投标行为监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得违法限定投标人所有制形式,不得违法设定与招标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通过12345热线、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布的投诉举报渠道反映;涉及政府配置资源的能源类开发计划,原则上要提前向社会公开,并向民间资本推介。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建设抽水蓄能、新型储能、太阳能发电、风电、充电桩等能源类项目,不得在布局规划、指标安排、资源出让、核准(备案)手续办理、并网运营等方面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

《实施方案》强调,在政府投资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对民营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依法依规完成招投标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以民营企业中标为由滞缓资金拨付、决算审计“加码”。

《实施方案》还提出,支持民间投资参与科技创新项目建设。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支持创新政策,加大对民营企业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的支持力度。对虽无销售业绩,但经相应资质机构验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规范要求的新技术、新产品,允许参加广东省相关工程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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