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政府采购。那么,子公司或分公司有重大违法记录,母公司还能参加政府采购吗?
根据财政部国库司的答复,对子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母公司不受影响。对分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相应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以下为答复全文——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供应商近三年重大违法记录做了解释,现实际操作遇到一个问题,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或门店)受到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处罚,总公司是否具备投标资格。例:某大型商业集团公司下属门店因消防安全问题被责令停业整顿,集团公司业务并未受影响,集团总公司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资格是否有效
答:对子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母公司不受影响。对分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相应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谢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问:
在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中,谈判小组与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逐一谈判,对此,是否可以理解为供应商只要资格通过了,其响应文件未响应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文件规定,未响应该要求为无效文件),也必须参加谈判?
答: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条规定,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