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住建厅发布《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重点内容如下:
工程款支付担保范围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等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之外的所有应付款款、工程结算尾款项,包含农民工工资等人工费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合同总价(暂估价)300万元以上、合同工期3个月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鼓励其他建设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建设单位存在不按要求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被处罚等6条行为之一的,视为虚假承诺
承包单位存在承包单位因担保索赔取得的款项付农民工工资等4条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处理,并记为不良信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