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建厅近日发布了关于《江苏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第十二条: 禁止实施“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擅自超过设计文件要求增加荷载或者改变荷载类型”等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承接工程的,由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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