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住建厅发布《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重点如下:
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已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支付工程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进度款的百分之八十。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建设单位不得以财政评审或审计意见做为结算依据,不得以建设工程未完成审计为由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比例不得低于工程结算总价的百分之九十。
近日,河南省住建厅发布《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重点如下: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比例不得低于工程结算总价的百分之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