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规范评标专家行为,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和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4年第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以及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考核、培训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要求,依法建立的具备专家登记入库、存储评标专家信息、抽取专家参加评标、开展履职评价、辅助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管理、为评标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条件,经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聘任并纳入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各市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市、县(市、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本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开展评标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进行监督,依法查处评标专家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免费为招标人提供评标专家抽取服务,在评标过程中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如实记录和归档留存评标活动信息;按职责分工做好本场所内评标专家履职评价信息记录,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实、认定和处理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
第七条 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建设,依托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构建数字化电子信息系统,包含评标专家日常管理、抽取、身份核验、劳务费发放、考核评价及远程异地评标管理等功能模块,并通过辽宁专家服务APP为在库专家提供服务。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依法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设区的市及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另行组建评标专家库。
第八条 评标专家库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电子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评标专家征集审核、档案记录、教育培训、履职考核、动态调整等。评标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调查、认定和惩戒,由评标项目所属行政监督部门具体负责。
第九条 评标专家库中评标专家信息应当严格保密。除依法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和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调查,以及日常管理工作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修改、导出相关信息数据。
第十条 评标专家库执行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结构分类标准和共享技术标准,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优化评标专家抽取规则,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水平;推动优质和短缺专家有序共享,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
第三章 评标专家的选聘和要求
第十一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修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
(五)熟练掌握电脑操作及电子化评标技能;
(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年龄条件,原则上70周岁以上人员不得作为在库专家;
(七)本人承诺遵守有关管理规定,能够依法、客观、公正、科学地履行评标工作职责;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前款所称同等专业水平,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人员: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且具有一级或无等级划分的国家注册执业资格;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10年,具有二级国家注册执业资格且取得该资格满5年;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10年,具有中级职称且取得该职称满5年;
第十三条 具有高级职称并具有一级或无等级划分的国家注册执业资格,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10年以上的,可认定为资深专家。
资深专家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认定,认定标准和程序由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资深专家优先被推荐纳入全国互联共享专家资源。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评标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受过刑事处罚的;
(五)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资深专家除参与一般评标工作外,还可为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提供评价、论证、咨询等服务;为项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提供公平竞争审查、招标后评价等服务;为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制定政策,以及解决评标中出现的争端、技术难题或有关纠纷等提供咨询服务,并可依法获得合理劳务报酬。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个人基本信息,配合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的管理工作;
(二)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主动提出回避;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
(四)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五)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按规定程序复核、纠正评标报告中的错误;
(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向招标人、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协助、配合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评标专家申请、抽取和共享
第十七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评标专家征集入库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征集一次。专业人员入选评标专家库,实行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请入库的专业人员应当通过辽宁专家服务APP提交下列材料:
(一)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申请表;
(二)所在工作单位或者退休前原单位的推荐材料;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关于入库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和依法履职的书面承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各市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负责对本区域申请人进行初步审核。鼓励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本单位或本领域专业人士入库,配合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做好推荐入库专家日常管理工作。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最终审核,决定是否聘任入库。审核过程及结果应当全过程记录并存档备查。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测试或者评估,确认拟入库专家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九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材料和测试、评估情况,最终确定评标专家是否正式入库及参加评标的专业类别。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实行聘期制,聘期为3年,聘期届满自动解除聘任关系。评标专家可在聘期届满前提出续聘申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入库标准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继续聘任。
第二十一条 省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评标专家库中无法随机抽取到足够数量专家的,应当依法从国务院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或者其他依法组建的相关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专家名单确定后,存在评标专家需要回避、因故不能按期参加、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参加或依法需要重新组织评标等情形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后,可从已确定的备选名单中选取,也可补充抽取或重新抽取。
第二十二条 除依法必须招标情形以外的省内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评标专家库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人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经同意后,可依法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第二十四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健全与远程异地评标相适应的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和协同管理机制,构建协同互联的技术服务体系,为评标专家参加远程异地评标提供抽取服务保障。
第二十五条 评标专家库可以为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愿招标、采用非招标方式等项目提供专家抽取服务,有序提升评标专家库社会化服务能力。
第五章 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加强评标专家档案记录、教育培训、履职考核等日常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违规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二十七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建立并永久保存评标专家电子档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的基本信息、参加评标的具体情况、参加教育培训和履职考核的情况,并进行动态更新。
第二十八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评标专家的教育培训,每年组织招标投标有关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电子化评标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并开展廉洁教育。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根据本行业技术特点和监督管理需要,会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开展专业知识测试。
第二十九条 评标专家履职考核分为日常履职考核和年度履职考核。各市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日常履职考核。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等有关单位对评标专家进行年度履职考核。
第三十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制定完善考核评价细则。考核评价细则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响应抽取参加评标情况;
(二)参加评标考勤情况;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情况;
(四)评标客观公正履职情况;
(五)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复核评标结果情况;
(六)协助、配合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情况;
(七)参加教育培训情况;
(八)测试和评估情况;
(九)政治修养、职业道德和参加行业活动情况;
(十)其他能够反映评标专家履职情况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各级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等单位按照“一标一评”方式对评标专家开展履职评价,并及时将评价结果报送本地区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
第三十二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结合评标专家的日常履职考核情况、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年度测试成绩开展年度履职考核。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以结合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结论、在库年限、参加评标频次等开展履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调整抽取频次、设置抽取间隔期或约束其服务区域,防范评标专家履职风险。
第三十三条 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的,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并通报入库推荐单位,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库。
第三十四条 对于入库后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或者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评标专家,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发现有关情形后立即停止该专家抽取资格,并在30日内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同时通报入库推荐单位,且永不聘用。
第三十五条 评标专家自愿退出评标专家库的,应当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停止抽取该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在10日内与其解除聘任关系,并调整出库,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库。
第三十六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制定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参考标准并动态调整,作为招标人支付劳务报酬的依据。
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原则上应当通过评标专家库电子信息系统或指定线上平台发放。
第六章 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评标专家有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按照《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第26号令)第六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评标专家现场管理按照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的处理决定以及评标专家违反现场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通过各级政府网站或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及时告知本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省原有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辽宁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辽政办发〔2006〕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