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发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服务指南》。
该指南是为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功能,营造中小企业发展良好环境,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汇总梳理中央层面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政策,并结合实务经验编制的。
其中,关于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建议使用的资质清单如下:
1、音视频集成工程企业资质
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音视频工程专业委员会的音视频集成工程企业资质,不属于法定资质且与企业规模挂钩。
特别注意中国音响行业协会的音视频集成工程资质/音视频工程企业专项资质。中国音响行业协会在民政部社会团体名单中查询不到,不具备统一社会组织机构代码,且在民政部非法单位名单中。
2、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资质认证
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nformation Technology Service Standards,ITSS)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化委的领导和支持下,由ITSS工作组研制的一套信息技术服务领域的标准库和一套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的方法论。该资质的获取与企业成立年限相关,使用该资质属于变相限定企业成立年限。
3、信用单位
“AAA 重服务守信用单位”“AAA 重质量守信用单位”“AAA 诚信经营示范单位”“AAA 重合同守信用单位”此类证书不能作为评分项。
此类证书是由企业自愿申请(非强制),申报条件与企业经营年限、规模、效益等指标紧密相关,有的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经营期限7年以上,且经营规模及管理水平须达到行业领先等条件。按照税务系统信用等级评价的规定,新成立的公司不得评为A级。
将此类证书列为评分因素,属于变相地将企业的经营年限和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对新成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存在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4、CS信息系统建设和能力服务评估体系
CS信息系统建设和能力服务评估体系资质是中国电子信息联合会颁布的资质。取得该证书条件之一为从事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业务1年以上,属于变相限定企业成立年限。
5、获得CNAS或GMPI认可实验室或授权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证书
该要求属于限定检测机构,提高了供应商投标成本,不利于中小企业。
6、第三方咨询机构的证明 如ICT Research或赛迪报告、入选Gartner魔力象限报告等,相关资质证明涉及评价企业规模、行业排名。 7、CE认证、RoHS认证、FCC、UL、能源之星
CE是欧洲大陆对各类产品的强制认证。
RoHS是欧洲大陆对电子产品的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管控的强制要求。
FCC是带电的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强制认证。
UL是美国市场自愿性认证,针对产品和材料的安全方面认证。
能源之星(Energy Star)认证是美国能源部和环保署推动的计划,是自愿性认证,旨在节约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