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分为4个采购包
本项目分为4个采购包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浙财采监【2013】24号《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第六条规定,且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响应方的特定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事业法人等各类所有制企业及机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具有服务能力的,以总公司或总机构名义响应,总公司或总机构同时提供本项目授权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业务委托书)。
(2)标项1:响应方或联合体一方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含包车客运),自有营运车辆规模在10辆(含)以上,响应车辆具有《道路运输证》;响应方或联合体一方驾驶员应具有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且无犯罪记录。
标项2:响应方或联合体一方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自有营运车辆规模在300辆(含)以上[自有营运车辆:营运车辆为响应方或联合体一方所有或集团公司(含下属公司)所有] ,响应车辆具有《道路运输证》;响应方或联合体一方驾驶员应具有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且无犯罪记录。
标项3:响应方或联合体一方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汽车租赁备案信息证明,自有车辆规模在10辆(含)以上(提供车辆行驶证,须属于同一供应商,且租赁车辆的使用性质应当在行驶证上予以注明);响应方或联合体一方驾驶员:应当是在职正式职工(提供驾驶员在本单位缴纳的社保部门证明及劳动合同,且合同有效期限不得少于本项目有效期限),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无犯罪记录且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标项4:响应方或联合体一方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汽车租赁备案信息证明,自有车辆规模小于10辆(提供车辆行驶证,须属于同一供应商,且租赁车辆的使用性质应当在行驶证上予以注明);响应方或联合体一方驾驶员:应当是在职正式职工(提供驾驶员在本单位缴纳的社保部门证明及劳动合同,且合同有效期限不得少于本项目有效期限),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无犯罪记录且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3)标项1、2:允许联合体响应;标项3、4:允许联合体响应,即允许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汽车租赁备案信息证明的供应商与提供驾驶服务的供应商联合体响应(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提供驾驶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具有投资关联)。标项3和标项4不得兼投,如兼投,2个标项均按无效响应处理。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均按无效响应处理。
(4)原经批准成立的为党政机关提供公车服务的专属机构不受以上“资格要求”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