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投标业绩时如何避免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在采购时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业绩来证明其经验是很有必要的,关于投标业绩如何约定不会被视为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呢?依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以此来看,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要求比较高: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当然作为资格审查条件就更不行了。特定行政区域的限制是对投标人的区域限制,而特定行业的限制容易造成行业垄断,这与招投标的“公平”原则相违背。

在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投标业绩时如何避免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而如果不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则不受此限制,招标人可以对潜在投标人的业绩所属行业、行政区域予以限制性要求或者设置为加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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