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避免低价成交,家具类采购可以竞争性磋商采购吗?

“我们学校采购家具,对家具的环保要求较高,担心低价中标,家具环保要求不达标,影响到学生的身体健康,于是采用了竞争性磋商方式。后有供应商对该项目的采购方式进行质疑,认为家具类采购不适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而应采用竞争性谈判。供应商的质疑有道理吗?”

那么,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两种采购方式究竟有什么区别?家具类采购能否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呢?

为了避免低价成交,家具类采购可以竞争性磋商采购吗?

竞磋和竞谈有三大区别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全区集采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解读》(以下简称《解读》)明确指出了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三大区别,即采购文件内容不同、提交响应文件的时限不同、评分方法不同。


在采购文件内容方面,《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除对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对谈判文件的一般内容外,还规定谈判文件应当明确根据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以下简称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条规定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在提交响应文件的时限方面,74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财库〔2014〕214号第十条规定,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通俗地说,“等谈期”3个工作日,“等磋期”10日,竞争性谈判的效率比竞争性磋商的高。


《解读》指出,评分方法不同是两种采购方式的本质区别。74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家具类采购不该用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磋商可以避免低价中标;比起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又可以缩短采购过程,这是一些采购人‘中意’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重要原因。”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高海伟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说。


在高海伟看来,财库〔2014〕214号明确规定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范围。“对于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需求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在具体实施起来,这一点却不好认定。具体到相关项目,比如,集设计、采购和安装于一体的高校综合实验室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是可以的。但是单纯的家具类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不妥。高校的家具类采购算不上“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需求的项目”。


某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负责人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家具类采购不符合财库〔2014〕214号规定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需求的项目”,不适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采购质量可从三方面把控


“对于采购人担心的低价中标问题,应辩证看待。在采购需求科学、合理的情况下,低价中标有可能就是最合适的价格。”高海伟说,采购人在心理上不应排斥低价中标,低价的不一定就是不符合自己要求的。


为了采购到满意的货物,高海伟建议采购人从以下三方面予以考量。


一是采购需求要尽量明确。采购货物的成本在需求里应体现出来,比如家具类有环保的要求,在采购需求中进行详细的描述后,那么就可以区分实木板家具和多层板家具。


二是专家在评审环节进行有效把控,发挥评审专家超低报价认定作用。专家在评审时,对于超低的报价,评审专家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三是加强对合同的履约验收。如果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确实不合格,在合同的履约验收环节也可以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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