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行业,都值得用数字化再做一遍”,公共采购领域也不例外。日前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不仅在总则中鼓励利用数据电文形式和电子信息网络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明确了实施货物服务电子招投标系统的义务,还增设了电子招投标系统开发建设和运营机构的法律责任。电子招投标系统的功能决定了其地位,并应当设置与之相称的法律责任。
电子招投标系统应具备的七大功能
电子招投标系统是用数字化的方式对传统招投标市场进行的改造。基于其数字化特点,较之传统的有形市场,其功能应更强大,应主要具备七项功能。
第一,提供交易场所和设施。
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交易场所,保证其交易设施的安全性、保密性、可靠性及便利性是电子招投标系统的最基本功能。
第二,组织交易服务。
未来电子招投标系统可依据上位法制定本系统的交易规则,组织交易服务,保存交易档案,维护交易秩序。
第三,进行自律监管。
电子招投标系统将是进行行业自律监管的重要力量。通过法律授权或章程、会员大会决议、签署协议等方式对进入场内交易的当事人进行主体管理;对日常交易行为进行合规监管和风险控制等。
第四,提供信息发布和咨询服务。
电子交易系统还可以作为信息发布平台和咨询平台,为采购人或者潜在投标人服务。
第五,调解采购交易纠纷。
交易平台作为采购人和投标人的居间服务,可以设立专家争议解决机制,在法律授权范围或章程自治范围内,调处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第六,进行部分交易结算。
未来电子招投标系统还可以完成投标保证金的收取与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收取甚至部分价款结算功能。
第七,报告功能。
电子招投标系统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招投标活动中的重大或违法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