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里的这些“废话”,你都读懂了吗?

说到读懂招标文件,公司很多长期编写标书的人肯定嘴角45度上扬,轻蔑一笑:“切!标书我能读不懂?!”从鄙人多年的经验来说,很多公司投标经验极其丰富的人也读不懂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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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信我测试一下。

【举例说明】

XX项目招标公告招标

公告如下:

二、投标人资格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拟任项目经理必须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机电工程)证书,项目经理的执业注册单位须与投标人一致,且必须是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请问“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是哪些?有哪些规定?

具体《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如下: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Oh my god!原来第二十二条有六条!还有个说明!

每一条都可以作为废标的条件,是不是瞬间感觉自己由老鸟变弱鸡?!就这条通用条款估计80%以上自认为标书大咖们都没有注意到,哈哈废你没商量。

再说第2条“2、拟任项目经理必须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机电工程)证书,项目经理的执业注册单位须与投标人一致,且必须是投标人的在职人员;”一建证要的是注册证,不是考试发的那个证,专业是机电工程。

在体会一下什么是“且必须是投标人的在职人员”,那就是这个项目经理和投标人有劳动合同(证明在本单位)和养老保险证明材料(证明在职)严格来说一个都不能少,呵呵是不是怕怕!

第3条“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文件要求你不要联合体,不要傻逼逼强强联合去投标,顺便承诺一下本企业独立投标(证明我妈是我妈)。

这些还都只是招投标中冰山一角,各位别还没进战场就倒下了,废你没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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