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否则投标无效。这一规定应当引起投标人的重视。

在招标投标实践中,招标人的下属单位、关联企业等参与投标的情形广泛存在,与其他投标人之间形成了明显的不公平竞争,如何界定“利害关系”作出进一步规定或解释前,投标人应关注并谨慎对待该类投标。

2、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a href=

为了保证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如母公司和其控股子公司)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超过50% 的股东,或者出资额、股份比例虽不足50%,但其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根据相关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投标人可以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不同标段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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