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了以他人名义投标、以及五种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并加大了对串通投标的处罚力度。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参考:《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投标人不得有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或以他人名义投标行为。投标人不得有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等弄虚作假的行为。

违反前述规定的,不仅投标或者中标无效;还将被处以罚款、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锐志无限综合网络,侵删。

作为招投标一站式服务机构,锐志无限专业承揽各类标书编制与审核、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预结算、招标代理、资质合作等业务。

公司在招投标行业拥有丰富的资源和人脉,团队实力雄厚,经验丰富,业务熟练,服务用心,已帮助众多企业成功中标。

公司全天24小时为各大企业提供投标免费咨询,欢迎您的拨打免费电话或者加客服微信咨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