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建设单位不得采用与总/分包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变相指定分包单位!

来源:江西省住建厅、住建部官网、人大法工委文件

近日,江西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行为加强标后管理的通知。

相关要求:

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与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并执行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采用与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变相指定分包单位。

承包单位不得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不得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

总承包人不得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进行分包,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

严禁将专业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处罚措施:

对查处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处罚并公开曝光。

发现建设单位领导干部干预建筑工程发包承包活动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对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项目,同时启动对项目发包承包行为核查,实行“一案双查”。

省住建厅将对各地查处不力、久拖不办、处罚不到位的重点案件予以挂牌督办。

江西:建设单位不得采用与总/分包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变相指定分包单位!

省住建厅印发《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行为加强标后管理的通知》

为遏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行为加强标后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此项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通知》指出,建设单位承担施工发包承包管理和工程标后管理的首要责任。发现主要管理人员未在岗履职,承包单位涉嫌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与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并执行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采用与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变相指定分包单位

《通知》明确,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分为总承包、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承包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得转包、挂靠和违法分包,不得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施工总承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并与现场管理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及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对施工现场实施统一管理,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总承包人不得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进行分包,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严禁将专业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通知》强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标单位施工现场动态跟踪检(抽)查和定期检查,对查处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处罚并公开曝光。发现建设单位领导干部干预建筑工程发包承包活动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以高压态势有效遏制违法发承包行为发生。对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项目,同时启动对项目发包承包行为核查,实行“一案双查”。省住建厅将对各地查处不力、久拖不办、处罚不到位的重点案件予以挂牌督办,坚决整治属地监管部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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